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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跤摔成八级伤残 武校赔偿八万五千
发布时间:2012-09-06 10:36:58


     本网讯(通讯员 李传林 岳督)   一个十多岁的武校学生在学校小卖部买东西时,被台阶绊倒,当场摔伤致伤残八级。为此,家长把武校告上了法院。9月3日,河南省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判处该武校赔偿这名小学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5350.12元。

    2011年8月12日下午课余时间活动时,小学生小同到所在的武校内小卖部购物,被年久失修翘起的台阶绊倒摔伤。

    疼痛难忍的他当即被送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因限于该医院技术条件,当天小同就被转入郑州市骨科医院,被诊断为:左肱骨内上髁骨折并肘关节脱位。

    经手术治疗,小同于2011年8月28日出院,后又因取体内钢针、康复治疗先后住院51天,花费医疗费22879.49元。住院期间小同由其家人进行陪护。

    虽经精心治疗,但是小同的左臂功能还是没能完全恢复,造成残疾。后经家长的申请,小同左肘部的伤情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出院后,小同的家长与学校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小同的父母说:自己把孩子送到武校是为了能让孩子强身健体、增强本领,谁想到因为学校基础设施不合格把孩子给摔伤了。

    小同的父亲说,小同还是个十岁的孩子,就因为摔了一下就落下了残疾,学校应承担责任。

    在法庭上,该武校先辩解说,小同不是自己学校的学生,并且也没发现小同在自己学校受伤。后来改口说小同是自己摔伤的,学校是出于好心才将他送到医院的,他应该自己承担责任。武校后又改说,保险公司已经赔偿过小同了,自己就不用再赔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小同在该校上学,武校应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因被告设施管理不规范造成原告损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同作为10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课余时间活动时应该注意自身安全,而其自身没有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本案事实,武校应对小同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因该事故支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3 357.32元的 70%即79 350.12元。小同要求学校支付精神抚慰金6000元,法院给予支持。综上,法院判令该武校应支付小同各项损失共计85350.12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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