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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买卖失信拒绝交货遭诉
发布时间:2012-09-06 11:10:54


     本网讯(通讯员 胡应军)   一男子收取买家的货款后却不按照约定交付货物,买家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 9月5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凌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某购煤款计人民币15000元整。    

    原告张某与被告凌某于2010年12月31日约定,由原告付给被告15000元用于购煤,每吨价500元,车费由原告负担。煤的质量与原告手中复印件一致,货到后不足款项过磅后一次性付清,同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至今未将煤运到原告处,从而引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凌某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应承担引起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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