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四男女以介绍对象为幌骗取钱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9-06 11:28:34


     本网讯(通讯员 韦朝欢)   广西巴马县人黄某、王某、黄某雄、石某以介绍对象为名,骗取他人财物,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日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黄某、王某、黄某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 000元;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500元。

    2011年9月23日,被告人黄某、石某、王某、黄某雄经合谋,后由黄某雄充当介绍人,王某、石某分别充当黄某的姨娘、姨叔,以让黄某嫁给王某星为到巴马汽车站附近宾馆开房协谈彩礼价,王某星对黄某很满意,即付给黄某彩礼25000元。得钱后,王某、黄某以拿钱回去给老人后要户口、身份证等证件办结婚证由先离开宾馆,黄某雄则以与王某星要介绍费不得佯装争吵后逃离宾馆。后共同分赃,被告人黄某雄、黄某各得款7000元,被告人王某、石某共获款11000元。案后,除被告人黄某雄外,被告人王某、石某、黄某所获赃款1800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王某、黄某、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被告人王某、黄某、黄某以各自扮演的角色积极实施骗婚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后,被告人石某、黄某、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且诈骗所得的赃款已发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全案,对被告人石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