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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家借钱还女儿 法院判仍需还本金
发布时间:2012-09-06 15:13:33


     本网讯(通讯员 谭燕 覃道敏)   9月4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门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让人颇感意外的是,该案的当事人是一对儿女亲家。

    王某因购买地皮建房缺少资金,于2008年元月26日向亲家覃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为每10000元利息为1000元/年。2011年1月21日,王某将欠款及利息偿还给其女王小某。覃某几次讨债未果,遂将亲家王某告上法庭。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借款事实均无异议。承办法官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并应该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根据合同之债的相对性原理,第三人只有在出借人明确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才能代收还款,否则该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借款人仍应当履行还款债务。据此,王某还款给其女王小某因没有得到覃某的授权而不能消灭其与覃某之间的债务关系。

    王某辩称,该款系覃某家庭共有财产,他的儿媳王小某系家庭成员,有权收取还款,因此主张债务已抵销。王小某述称该款系自己与覃某儿子的共同收入,只是由覃某保管。

    该院认为: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对财产所有权是家庭成员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是为家庭成员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来认定。而王某与王小某无证据证明覃某的出借款系家庭共同财产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覃某个人的合法财产。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向覃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不服,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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