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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债务引纠纷 诉至法院得清偿
发布时间:2012-09-06 15:46:55


     本网讯(通讯员 邵明月 来玉栓)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三角债务”还真是件令当事人头疼的事情。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当事人理不清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自有分晓。2012年9月4日,河南省延津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三角债务”引发的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原告在债权得不到清偿的情况下将二被告一同起诉。

    原告赵某将一批花生卖于被告周某,被告周某在未支付花生款1730.19元的情况下,又将收购的该批花生转手卖于被告王某。后经原告赵某同意,两被告约定该批花生款由被告王某直接向原告赵某清偿,并由被告王某于1995年12月6日为原告赵某出具了1730.19元的借条,约定月息18厘,且原告赵某接受了被告王某偿还的500元钱。后余款经多次索要未果,原告遂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经原告赵某同意,被告周某将欠原告赵某1730.19元的债务转移给了被告王某,并由被告王某为原告赵某出具借条,且原告赵某接受了被告王某偿还的部分债务,故原、被告之间的债务转移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某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之后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欠款本金及利息5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法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终,在法律的指引下,这个让当事人头疼多年的“三角债务”终于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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