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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夫妻借合伙之名占有投资款遭诉
发布时间:2012-09-07 10:12:09


     本网讯(通讯员 贺王 文君)   9月6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原告潘某与被告刘某、徐某两夫妻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徐某返还原告潘某投资款180000元。

    2010年9月26日,被告徐某以其名义与某文化宫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赁该文化宫一楼北厅店面一间,约600平米,2011年5月初,被告徐某、刘某找到原告想与其一起经营该店面开网络公司,当时言明双方各投资150000元,各占50%股份。之后,原告分三次共支付现金18万元给被告,被告也出具了收条。2011年6月初,被告在租赁场所开办棋牌室由被告经营管理,并没有按约开办网络公司,至2011年10月棋牌室停业,所有收入及费用支出均由被告收取及付出。原告要求被告分红,被告认为原告投入该棋牌室的所有资金均用于合伙,只是钱已经全部亏损。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认为与被告之间合伙关系并没有成立,被告将原告投资款系用于归还其原来欠款,且被告并没有按约开网络公司,在经营期间原告也没有实际参与,双方实际是借贷关系,要求被告刘某、徐某返还原告潘某投资款18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仅有原告出资,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合伙体进行了投资,被告没有按之前双方的约定开办网络公司,且原告的投资款被告用于偿还其合伙前所欠租金,棋牌室停业后,所有财产由被告处置,原告并未参与,两者之间由之前的合伙关系转变为借贷关系。原告诉请有理,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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