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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加油站吸烟遭制止 伙同他人伤人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2-09-07 10:13:38


     本网讯(通讯员 贾玉仙)   司机制止乘客不要抽烟,乘客不满伙同其姐夫将司机打伤。9月6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决乘客黎某、张某分别赔偿司机杨某1598元、684.88元。

  现年35岁的杨某系河南中州集团某运输有限公司客车驾驶员。2012年2月25日,杨某从伊犁驾驶客车返回南阳时,黎某从伊犁的清水河镇上车。当车行至吐鲁番加油时,黎某下车抽烟,杨某上前制止,双方发生口角并进行了撕打。黎某觉得受了屈辱,在行驶途中,便打电话让其姐夫张某到西峡县高速路口接车。

  2月28日凌晨,当车行至高速路口时,黎某与张某把杨某从车拉下来,黎某用皮带对杨某头部进行抽打,致杨某受伤。经鉴定:杨某头面部、躯干部及肢体多处软组织属轻微伤。事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协议。4月10日,杨某一纸诉状将黎某、张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黎某作为乘客,应遵守道路的安全制度,在加油站抽烟,受到司机杨某的制止后,心中不满。在到站下车时,伙同其姐夫张某对原告进行殴打,二被告的行为共同导致原告受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赔偿。据此,西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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