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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峨县一村小组擅自收回村民开荒田遭诉
发布时间:2012-09-07 10:19:56
本网讯(通讯员 鄂自样)
日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土地确权协议无效纠纷作出裁定,驳回莫某的起诉。
莫某系某村民小组成员,1987年,莫父在本小组辖区内开荒造有两丘田,面积为0.9亩。2002年兄弟分家时,莫父由莫某赡养,该田便一直由莫某种植经营。2007年莫某处出务工,期间很少回家,该田便委托其弟看管。2011年3月,莫某所在的村民小组群众讨论决定将该田用于建公共篮球场,莫父未参加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会后村民小组进场施工建公共篮球场,双方遂引发土地权属纠纷。莫弟便以土地使用权名义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同年11月10日,双方在县乡工作人员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田地互换协议,协议内容为:一、 莫弟同意村民小组征用莫父开荒田建公共篮球场,但不准他人使用该征用地。二、村民小组负责用其他集体空地新开1亩水田给莫弟使用,新开荒田费用全由村民小组负责。但未对争议田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确权。2012年3月,莫某以争议田才是其所有权人,莫弟未经其授权,擅自申请确权并达成的互换协议侵害其的合法权益为由,向天峨县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法院确认莫弟与村民小组达成的田地互换协议无效。 经查莫父、莫某对开荒造田一直未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法院审理认为,谁主张谁举证,莫某主张争议田为其所有,但未提供确凿证据证实,其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其次其主张确认莫弟与村民小组所签订的田地互换协议无效,形式上是确认协议无效纠纷,实质上是莫某主张对争议田具有土地使用权,因此属于土地权属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莫弟虽经政府组织调解达成的田地互换协议,但仍未对争议田的权属进行确权,该协议仍属无效协议。现权属纠纷的案外人莫某欲主张争议田具有使用权,则应向相应人民政府申请确权。法院故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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