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两村民因换田耕种25年后闹纠纷
发布时间:2012-09-10 15:16:10


     本网讯(通讯员 戴自强)   同村不同组的两村民换田耕种25年后,一方开始反悔,并在原来自己的田里种上了树苗及农作物,而另一方坚持耕种互换后的田,并诉至法院要求将农作物迁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近日,安徽旌德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因两人未征得各村民组的同意,擅自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违法,且二轮土地承包时存在登记不规范问题,故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汪某的诉讼请求。

    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原告汪某承包了位于被告彭某屋后的0.9亩责任田。因彭某家散养的鸡经常损害汪某田里的庄稼,1986年,两人达成口头协议,彭某将其承包的1.1亩责任田与汪某0.9亩责任田互换耕种。其后两人分别承包经营互换后的责任田,直至2011年3月彭某要求换回原自己承包的1.1亩责任田,并在此田里栽下树苗和油菜等。彭某的行为导致汪某的不满,为此双方经常发生纠纷。2012年2月,汪某具状法院,要求彭某将栽在1.1亩田里的树苗、油菜迁出,并赔偿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元。

    另查明,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委会是按双方互换后的农田进行登记发包的,并分别填写了汪某、彭某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填好盖章后分别交给两人所在村民组组长,汪某、彭某均未签字。发生纠纷后汪某到村民组组长家中拿回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彭某至今未收到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法院审理认为:同一行政村的各村民组的土地虽由村民委员会发包,但各村民组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各村民组。汪某、彭某分别属于同一行政村中的两个村民组,两人未征得各村民组的同意,不得将各自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二轮土地承包时两人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均由村委会填写,双方均未在合同书上签名。彭某至今未收到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汪某虽然在与彭某发生纠纷后拿到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不能证明其已取得1.1亩农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对汪某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