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锋)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程某来到汽车站旁边的红苹果网吧,王某给金某打电话,叫其带刀来。三人汇合后,走到湖城学校门口,王某说:“找几个学生搞点钱用。”金某说:“这里搞不得,有人认识我。”三被告人便窜至鄱阳镇山水天下小区内侧门路口,强行将上学途中的万某、余某带至小区一楼房楼梯口处,被告人金某拿出折叠刀,作了个要钱的手势,余某拿出1元硬币,万某拿出5元纸币。王某把钱收了。随后,三人又在山水天下小区幼儿园旁拦住学生叶某、蒋某,将二人强行带至幼儿园旁边的一空房内,金某拿折叠刀将叶某左脸部划伤,抢走叶某身上28元、蒋某身上5元钱。后三被告人发现警察赶往现场,便从幼儿园另一边门逃走。抢来的钱买了一包利群烟和三瓶饮料。次日,金某在家人的带领下到派出所自首,并协助民警将王某、程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王某、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方法,向他人索要钱财,此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提起抢劫犯意、受益金某带刀,被告人金某持刀威胁被害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程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金某主动投案并协助抓获其他二名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三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15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