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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办厂向邻居借款未还遭诉
发布时间:2012-09-07 09:56:27
本网讯(通讯员 赖见兴)
为办厂向邻居借款,却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归还,结果被邻居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德贤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根长借款5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2011年12月29日,被告李德贤因办厂需资金周转,向邻居即原告陈根长借款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每月利息750元,在2012年4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均以无钱为由一直分文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从速归还借款并约支付利息。 石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德贤向原告陈根长借款5万元并立具借条,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约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原、被告约定每月利息750元,即月利率1.5%,该约定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作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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