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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时,你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作者:覃玉莲   发布时间:2012-09-07 15:51:59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债务人实际上已经偿还债权人的借款,但由于各种原因债务人没有及时收回借条,最后被债权人告上法庭。今年以来,笔者共审理了17起民间借贷案件,其中被告(债务人)辨称已经归还借款的案件有8起。

    笔者根据合理推测,相信有一部分被告(债务人)应该已偿还部分借款甚至是全部借款。但在法庭上讲求的是证据,许多被告(债务人)最终都因为没有充足的证据最后败诉。针对这类民间借贷案件(实际上债务人已经归还了借款的案件),笔者简析一下被告(债务人)举证不能的原因: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许多债务人文化素质不高,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归还借款时压根没有想到要收回借条,以为只要自己归还了事情就了结。

  二是粗心大意的缘故。对方出具给自己的收条、汇款或转账的还款票据没有注意保存,导致丢失。

  三是对债权人的信任。债权人和债务人一般都是很熟悉的朋友或者自家的亲戚,因相互信任,或者碍于情面,还款时没有收回借条或者让债权人出具收条给自己。

  四、债权人贪婪心理。金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万万不能。因对方的借条原件还在自己的手中,为了钱昧着良心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再次还款的人也不少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对于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但事实上,很多的被告(债务人)都没有书面证据反驳对方,或者提交的证据证明力不足,大部分被告(债务人)有的只是口头的陈述,最后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亲兄弟也要明算账!为了金钱反目成仇的例子屡见不鲜。为了大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针对此类案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要及时把借款凭证原件撕毁。债务人归还债权人借款时一定要把借条原件收回撕毁,一般情况下借款凭证的复印件是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除非对方承认。

  二是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债务人归还债权人借款时,如果借款凭证原件没有及时撕毁,应当场要求债权人出具收条。

  三是有第三人在场作证。债务人归还债权人借款时最好有第三人在场,注意该第三人与双方应无任何的关系(即不是双方的亲戚或者要好的朋友)。

  四是有现场的视频或者录音。债务人归还债权人借款时把全过程用视频或者录音(注意图像一定要清晰,声音可辨性要高,能够辨认)记录下来,这条只针对当场归还现金的。

  五是要保存相应的票据。如果是在银行转账或者用现金汇款给对方的,一定要注意保存银行转账、汇款的票据。

    朋友,人心难测。当你借款给别人时要谨慎,还款的时候也需要谨慎,千万要记得收回借款凭证,否则将有可能要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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