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法院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巧家法院“阳光审判”非法持有枪支与储存爆炸物案
发布时间:2012-09-10 10:56:16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本网讯(通讯员 李毅)   为贯彻省高院“阳光司法”活动要求,9月5日,云南巧家县人民法院通过“请进来”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陪审员等相关人员100多名旁听观众,旁听了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黄昌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社会生活日渐丰足的今天,许多人开始通过各种渠道购买气枪、猎枪等用以打猎,作为消遣娱乐活动,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不得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及储存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及储存爆炸物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2012年4月21日,巧家县公安局小河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巧家县小河镇被告人黄昌华住处查获黄昌华藏匿在此的猎枪1支、秒雷管9颗、火雷管51颗。据了解,本案中被告人黄昌华因借用他人猎枪打鸟娱乐,后无处归还,便将猎枪存放于家中。而51颗火雷管是被告人承包矿洞炸矿剩下的,被告人没有承包矿洞后为爆炸物保管员存放在黄昌华家中的。

    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黄昌华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昌华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黄昌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投案自首。并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黄昌华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应对其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昌华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就本案的法律事实与证据间的相互关系,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相关知识对旁听观众进行了释法与说理,并与旁听观众进行互动,当场解答了观众的提问。

    通过“阳光司法”活动的开展,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公众的监督,大力开展社会法制宣传教育,让法律走近社会,贴近民生,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法律,了解法院工作,既要亲身感受法律的庄严与神圣,还要感受法律的温暖与人文关怀,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对法院工作的认同,充分展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公正透明的良好司法形象。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