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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令后发出后10万余元工程款自动履行
发布时间:2012-09-11 11:44:40
本网讯(通讯员 文勇)
9月7日,被执行人广西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发出的执行令后,意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执行令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将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万余元,通过银行账号汇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账户,使该案顺利执结。
2012年8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阳民一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百中民一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工程款10.6417万元。田阳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限其自收到执行令之日起3日内履行给付义务。 被执行人收到法院发出的执行令后,多次通过电话与法院联系,以申请执行人在承揽工程当中存在墙壁到处有脱落等质量问题,法院判决不公等为由,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法院在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沟通的同时,深入到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了解情况,认真讲解法律,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指出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通过法院释法说理,意识到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同意依照生效判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于9月7日法院发出执行令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将应付给申请执行人10.6417万元工程款,通过银行汇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账户,使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部实现。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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