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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深夜掉进大坑摔伤 公路局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2-09-11 10:32:27
本网讯(通讯员 曾庆旭 马志光)
天黑行路,卢氏男子孙某掉进公路边的大坑,摔伤住院,花费万余元,遂将卢氏县公路管理局告上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法院卢氏县法院,要求赔偿。一审法院认定,卢氏县公路管理局应承担70%责任,该局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河南省三门峡中院公开审理此案,维持一审判决。
2011年3月24日晚21时许,孙某在卢氏县杜关镇沿路边走边打手机。由于当时天黑,视线模糊,孙某不慎掉进公路边一个长方形的大坑中。经医院检查孙某右侧胫骨骨折,右小腿软组织挫伤。他住院19天,花去医疗费10000余元。 孙某认为,由于卢氏县公路管理局未尽到对公路的保养修缮义务,才致使其受伤住院,遂状告该局,索赔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3013.2元。 卢氏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卢氏县公路管理局作为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对受损公路应及时进行修缮。因卢氏县公路管理局没有对孙某发生事故的路段进行及时维修,才导致事故发生。孙某夜晚行走时忽视了安全,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卢氏县公路管理局应承担该事故70%的赔偿责任。 近日,三门峡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卢氏县公路管理局负责该县境内国、省道干线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等,应保障公路安全、完好、畅通。由于该局未对发生事故的路段及时维修,也未尽到必要的安全警示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成年人,孙某走夜路没注意安全,也有一定过错。一审判决认定卢氏县公路管理局承担70%责任,并无不当;卢氏县公路管理局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裁定。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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