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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欠债不还不料摩托车“被抵债”
发布时间:2012-09-12 09:35:38
本网讯(通讯员 黄敏)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乡的覃某苦与覃某方存在经济纠纷,作为债权人的覃某方为此多次向覃某苦讨债,不料在讨债过程中又引发新的纠纷,被覃某苦告上了法庭,覃某苦的理由是“覃某方夺走了他正在使用的一辆摩托车”,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覃某方返还该摩托车,并赔偿经济损失。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经调解审结了此案。
覃某方与覃某苦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1年6月2日诉至都安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覃某苦自限于2011年8月30日前偿还覃某方借款本息8511.49元,余款本息8511.49元,限于201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给覃某方。第一期还款期限届满后,覃某苦没有按期还款,仅于2011年9月16日偿还覃某方5000元。 2011年10月7日中午12时许,覃某方在都安县地苏乡某小学校门口遇见骑着摩托车的覃某苦,遂上前询问还款事宜。双方争执不下,覃某苦将摩托车停放于村民委员会办公室旁的批发部门前后离开,覃某方遂将该摩托车推回自己家中存放。 到了2011年12月10日,覃某苦仅偿还覃某方借款3000元,余款还是未能还清。由于覃某苦总是没能按期还款,2012年2月28日,覃某方向都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都安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扣留覃某苦每月工资1000元偿还覃某方。 2012年5月16日,原告覃某苦开始“反制”,他将被告覃某方起诉至都安县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覃某方立即返还其夺走的摩托车一部;2、判令被告覃某方补偿原告交通费人民币1400元。 原告覃某苦在《民事起诉状》中诉称:2011年10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覃某方以与原告覃某苦有经济纠纷为由,在都安县地苏乡某小学门口夺走原告覃某苦正在使用的一部“建雅110”牌两轮摩托车。后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要回摩托车,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承认与被告覃某方有经济纠纷,但原告认为,该纠纷已经都安法院依法裁决,意即已经走上法律途径,理应由法律理顺。现被告夺走原告的车辆,导致原告出行十分不便,7个月来支出的交通费就达1400元。 在法庭上,被告覃某方答辩称,他没有夺走覃某苦的摩托车,而是覃某苦自愿将摩托车抵押给他。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覃某方于2012年7月20日中午十二时将该二轮摩托车返还原告覃某苦; 二、被告覃某方于2012年7月26日前赔偿原告覃某苦交通费损失人民币300元。 据悉,双方当事人均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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