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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为生二胎谎称户口迁出被取消村民待遇
发布时间:2012-09-12 09:50:15


     本网讯(通讯员 王永东 王少华)   自2004年起,被告以原告违反计划生育和户口迁出为由,而停发原告一切村民福利待遇,但原告的户口其实并没有移动,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该起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高安市瑞州街道办事处凤凰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应自2010年1月恢复原告贾德红的与其他组内村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

    1995年,原告贾德红与高安市瑞州街道办事处凤凰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张绍军登记结婚,其户口于次年1月15日迁入该村组,被告给予了原告正常的村民待遇,原告贾德红与张绍军曾于1992年12月生育一子。为生育第二胎,2003年原告谎称其户口迁出,被告即自2004年下半年停止了其村民待遇。2004年6月原告生育一女,为此高安市瑞州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于2008年10月对原告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14000元后作结案处理,但原告户口在其起诉时无迁移记录。2010年元月3日原告在其《关于贾德红要求恢复待遇的意见签字书》中,不仅承认为生育第二胎对村组谎报户口迁出,还承诺“恢复待遇时间为2010年起,以前未享受的不补发”,该意见签字书上有60余村民签名同意。另查明户主张喜生的2010年度高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证》,原告贾德红与张绍军名列家庭成员之中。几年来原告多次向组、村、街道办反映情况未果,遂诉诸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贾德红与高安市瑞州街道办事处凤凰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张绍军登记结婚后将其户口迁入被告村民小组,随后即已享受该组村民同等的所有民事权利。被告仅凭原告自称,就确定原告迁出户口缺乏直接事实,为此取消原告的村民权利依法无据。原告为躲避计划生育谎称户口迁出固然不对,生育第二胎后受到了相应的查处理所应当。原告在征询村民意见时 “恢复待遇时间为2010年起,以前未享受的不补发”的承诺应予以支持,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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