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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借钱开门诊不还遭诉
发布时间:2012-09-12 10:26:48


     本网讯(通讯员 向华)   以开诊所需资金为由向他人借款,到期后却不归还。9月10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判令被告人陈兴岭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温阳福借款5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2年1月15日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2011年9月15日,被告陈兴岭以在县城开诊所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温阳福借款5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每月15日支付利息,于2011年农历12月25日前归还,被告并于当日出具了借条。借款后,被告按约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之后本金及剩余利息一直未支付。借款到期后,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只好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而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法院经审查亦未发现不真实性,故被告应按约定还款付息。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范围,且原告承认被告已支付了3个月借款利息,要求从2012年1月15日起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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