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谢志华)
一中年男子因购买耕田农机获取3万元的小额信用贷款,不料才过半年却因身染重病不治身亡,结果贷款方把已故男子的妻子许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许某归还该笔借款。9月11日,江西抚州临川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决已经过世的借款人的妻子许某偿还原告信用社借款本金3万元及其利息。
2011年1月,借款人黄某以购买耕田农机向原告信用社申请核发《农户贷款证》。在取得黄某的妻子许某书面同意后,黄某被原告授信总贷款额度为人民币3万元的小额信用贷款资格。同年3月30日,原告为黄某办理了一笔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的信用贷款。黄某取得贷款资金后用于购买手扶拖拉机及时投入春耕生产,之后按约定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同年10月黄某因患重病去世,拖欠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许某以无力偿还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原告把许某告上了法庭。诉讼中,许某确认借款人黄某死亡后尚未发生继承之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借款行为发生在其生前与许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因借款人黄某病故,其妻子许某应作为连带债务人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