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聂芳 卢招娣)
9月10日,江西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律师代理费而引发的诉讼代理合同纠纷,经主审法官精心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唐某在2012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5万元。
2011年10月2日,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指派律师事务所肖律师作为被告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代理人,并与被告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为合同签订时交纳3万元,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后支付1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支付了3万元律师代理费,原告也依约参加了该案的诉讼,现该案已审结,且二审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原告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但被告迟迟不支付剩余的10万元律师代理费。原告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
法院受理后,因本案事实清楚,只是双方对合同理解有异,立即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在调解中,原告认为,当时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律师费为3万元,如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被告再另行支付10万元。被告认为,合同约定的律师代理费总共为10万元,如二审判决没有维持原判,就无需支付7万元。主审法官认为,原告作为提供合同的一方,对条款的理解应明确向被告说明,如对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作出不利于原告的解释。原告在代理被告二审案件中,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二审法院也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被告理应支持一定的律师风险代理费。在法官的调解下,终于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