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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欠万元招待款仅还百元 法院判限期偿款
发布时间:2012-09-12 11:10:04


     本网讯(通讯员 邵明月 陈天宇)   村委会班子换届欠饭店招待款没有继承,饭店经营者几次讨要仅还百元,为此引发出债务纠纷。2012年9月10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判决延津县某村民委员会三日内给付原告周瑞各次招待款29056.60元。

    原告周瑞系延津县某村村民,务农之余,他在村上经营一家小饭店,聊以为生。1994年至2004年间,被告某村委会的历届成员在周瑞经营的饭店因公就餐,一直采用记账的方式,没有现金支付餐费,并于2004年5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欠款合计29156.60元,该欠条下面另加有“2004年底刘臣转欠款564元”。2009年年底被告曾偿还原告100元,之后欠款经多次催告无果。

    延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成员)在原告所经营的饭店就餐,被告已经出具欠条并加盖公章,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已经履行服务义务,被告应当全面履行付款义务,鉴于被告提供的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至于“2004年底刘臣转欠款564元”,因该句话系形成后另行添加且原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故其客观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诉称被告2009年支付100元则予以认可,但被告提出的换届选举过程中,该欠款为转账的反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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