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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嬉闹致骨折 双方各担一半责
发布时间:2012-09-13 14:04:25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两名小学生放学后在校外嬉闹发生意外,一名学生右手右肱骨踝上骨折,其家长起诉对方索赔。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于原告的伤害均无故意行为,故原告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根据事实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判决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
原告李某志与被告李某远分别系木格镇第二小学五、六年级学生。2012年3月22日下午放晚学后,原告李某志与被告李某远在学校外的田间玩耍打闹。在玩耍打闹过程中,原告李某志与被告李某远互相拉扯发生意外,原告李某志右手右肱骨踝上骨折。因得不到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8802.9元,护理费725元,伙食补助费1200元,交通费1000元,四项合计11727.9元。 庭审中原告李某志及其父母李某存、邓某连诉称,被告李某远跟其他学生玩了一会后,因其他学生不再跟他玩,被告见到原告李某志后就伸手抓住了原告并用力一扭,结果造成了原告李某志右肱骨踝上骨折。因此,被告应负全部责任,赔偿原告李某志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李某远及其父母李某荣、罗某兰辩称,李某远与原告并非打架,而是同学之间玩耍,而且是原告李某志首先将李某远扭跌落地下,俩人爬起来后李某远才将原告李某志扭跌下地,没想到原告李某志竟跌断右骨,这一事故并非故意造成,双方均有责任和过错。另外,李某远与原告李某志均是木格镇第二小学学生,学生在校门外约80米发生伤害事件,说明学校对学生的监管存在过失,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另外,原告李某志的父亲李某存在保险公司为原告李某志投有人身伤害保险。因此,被告请求法院依法追加木格镇第二小学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一并共同审理。 另查明,原告李某志因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5927.9元, 2、护理费:17652元/年÷365天/年×15天=725.42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15天=600元;4、交通费:400元。上述4项经济损失合计为7653.3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志和被告李某远均年满十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在玩耍打闹导致原告李某志受伤而造成经济损失,双方均有过错。被告李某远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李某志的健康权,对原告李某志因伤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结合原告、被告李某远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原告李某志的损失应由原告和被告按照5:5的比例分担为宜。 关于本案中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应赔偿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3826.66(7653.32/2)元。另外,本案是发生在下午放晚学后离开校门的路上,脱离了学校监管的时间和空间范围,故木格镇第二小学与本案无利害关系,被告主张追加木格镇第二小学为本案被告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原告李某志的父亲李某存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为原告李某志投保的人身伤害保险属商业保险性质,与本案无利害关系,被告主张追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为本案被告理由亦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远、李某荣、罗某兰应向原告李某志赔偿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826.66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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