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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以种种理由拒交物业费遭诉
发布时间:2012-09-13 14:20:22
本网讯(通讯员 贺王文君 卢招娣)
2012年9月12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某物业服务公司住宅物业管理费586.32元。
2008年12月15日,原告某物业服务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为开发商开发的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王某购买了该小区房屋一套,房屋总面积为102.85平方米。2008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管理和服务,同时还约定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其中第4条约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0.35元/m2。被告自2011年1月开始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 原告认为,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支付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拖欠的物业费586.32元。 被告认为,其所居住的小区单元门物业没有修理好,小区卫生不干净,而拒交物业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缴纳物业管理费,原告诉请应予支持。但是,原告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对业主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业主,从而提高物业服务质量,被告以单元门坏而拒交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故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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