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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卡内存款被异地盗取获银行赔偿
发布时间:2012-09-13 15:37:10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银行卡一直由原告自己保管,但卡内的存款在异地被他人多次支取,原告遭受的损失银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调解处理该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全州县支行)当庭赔偿了原告蒋某存款损失9000元并负担了案件的诉讼费用。
2011年5月20日,原告蒋某在被告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同时开通了短信通知业务,该卡一直由原告保管。2012年7月10日,原告收到客户转进卡内2030元的短信通知后,发现通知金额与卡内的实际金额不符。即到银行查询,发现已被他人在异地于三天内分五次共取走款11750元,加上手续费及利息,原告的损失共计12642元。而该卡内款被取走时,原告未得到任何短信提醒。原告遂经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农业银行全州县支行赔偿损失。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可原告卡内存款异地被他人取走银行未及时发短信通知的事实,但认为系原告自己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所致,只同意给予原告一定的赔偿。 全州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自到被告处办理完储蓄卡后,原、被告间便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应保障原告的存款安全,也应保障原告存款的支取安全并按约定及时发送短信通知原告每一笔的取款业务。本案中,原告的卡在异地被支取多次,原告都没有得到银行的短信通知,导致原告卡内存款被取而不知情,被告有过错。 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最后达成以上一致协议。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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