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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生产经营权仍签订生产合同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13 10:49:15
本网讯(通讯员 王翔)
对车辆无生产经营权,且生产车辆无法通过合格鉴定,仍然隐瞒情况,骗取被害人游某的信任,先后7次以交定金、组装车辆配件款、发货尾款为借口,从游某处骗取人民币14.5万元后逃逸。近日,此案在重庆酉阳县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杜华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12月,被告人杜华虎经酉阳县招商引资在酉阳自治县板溪工业园区成立了望虎分公司。 2009年5月28日,被告人杜华虎与某公司法人代表朱某签订协议,将望虎分公司2009年6月1日至8月31日的生产经营及收益权全权委托给该公司,之后某公司将农用四轮车零部件从重庆运至酉阳县在望虎分公司板溪工业园区厂内生产组装。期间,被告人杜华虎带被害人游某到某公司正在生产组建农用四轮车的望虎分公司厂区内进行考察时,刻意隐瞒其对车辆无生产经营权,以及生产车辆无法通过合格鉴定的事实真相。给被害人游某造成望虎分公司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假象后,骗使被害人游某以“1065”型农用四轮车每辆15600元的价格与其签订了经销协议。此后,被告人杜华虎于2009年6月13日至2009年8月11日期间,先后7次以交定金、组装车辆配件款、发货尾款为借口,从游某处骗取人民币14.5万元后逃逸。 杜华虎后于2011年2月20日被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抓获。归案后,杜华虎已将所得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游某并得到被害人游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华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其悔罪、退赃等情节,故作出如上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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