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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赖”拒还321万元货款遭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2-09-14 10:45:48


     本网讯(通讯员 黄小波 谭金玉)   河北省某集团与广西南丹县某建材公司是生意合作伙伴,由南丹某建材公司向河北省某集团供应水泥,合作持续两年后,因河北省某集团拖欠货款拒还而闹纠纷。9月10日,广西南丹县法院通过跨省强制执行的方式执结该起买卖合同纠纷。

    经查明:2009年4月1日,原告南丹某建材公司与河北某集团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原告南丹某建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质量数量向河北某集团提供华润牌水泥,交货地点为南丹县天生桥隧道工区料场。结算方式和期限为:每月25日双方办理对账结算,并及时将货款支付给供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分批供应华润牌水泥。2011年8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累计欠原告材料款5462654.92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书》,该计划书承诺在2011年8月至10月份分批次将所欠原告的材料款全部付清。此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欠款。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21万元。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后,依法判决由被告支付货款321万元给原告,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1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止),同时承担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河北某集团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建材公司于2012年8月2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丹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立即动身赶赴河北省廊坊市,于9月4日执行法官依职权从已被冻结的被申请执行人账户上划拨3459264.3元存款,次日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申请执行人于9月10日全额领取到该执行款。至此该案得到执结。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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