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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法院注重执行和解化解长达11年纠纷
发布时间:2012-09-14 13:59:58


     本网讯(通讯员 蒋克新 邓敏)   一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坚持把和谐司法理念贯穿于执行过程始终,注重把执行和解做为结案的主要方式,以和解促执行,以和解促和谐,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9月10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情理并重的调解下,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主张,被执行人当场履行了剩余的赔偿款,为这起长达十一年的纠纷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00年6月9日下午,生前系桂平市某招待所电工班职工的申请人陈某的儿子在检修招待所电路过程中,因承租招待所出租铺面的被执行人吕某、曹某、韦某团、韦某珍等人私拉乱接外电,当场被电击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22日死亡。2000年9月18日,申请人陈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桂平市某招待所应赔偿经济损失18481.5元,吕某、曹某、韦某团各应赔偿经济损失14374.5元给原告陈某等人,韦某珍对韦某团应赔偿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2001年10月,陈某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过执行法官的努力,被执行人桂平市某招待所、吕某、韦月团、韦月珍分别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中曹某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固定收入,经执行法官多次督促,2008年1月31日止,曹某分别履行了4300元的赔偿款。同年8月5日,经执行法官的再次调解,申请人与曹某达成从2008年9月开始每月支付200元给申请人,直至付清为止的和解协议。

    今年,在执行法官对曹某履行义务进行跟踪督促过程中了解到,曹某因经济困难,只是断断续续履行了部分剩余的赔偿款,但其并非有意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并希望法院再次主持调解,而申请人也希望能尽快结案。看到案件完全有执行和解的可能,9月10日,执行法官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注重从情理上下功夫,建议双方相互体谅对方难处,互谅互让,希望申请人能适当作出让步,而曹某也尽力尽快筹款履行赔偿义务。最后,申请人主动作出让步,放弃部分赔偿款,只要求曹某再赔偿2000元即可,而曹某也即刻把2000元交给申请人,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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