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静)
因想阻止邻居小孩终日玩闹自家东西找上门,不料被狗咬伤诉赔。9月12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张某人民币2000元。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是隔壁邻居。刘某的小孩刘小某喜欢在门口玩耍,经常和几个小孩拍张某家的大门。2012年5月11日,刘小某又开始敲门玩了,张某听到声音,下楼制止,刘小某起初不听,后来又在张某家门口玩水,张某见危险予以制止,但是过会,刘小某又开始敲门了。张某无奈打算去隔壁刘家告知刘某。到门口刘家大门掩着没关,张某就进去了,哪知到院子里被刘家养的狗正面扑来咬伤。马上到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接种了液体狂犬疫苗奇及注射了人用狂犬免疫球蛋白。原告的伤情经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丙级。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刘某支付相关费用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原告张某因为被告刘某的儿子刘小某经常无故敲打自家院门还玩水危险而到刘某家想告知刘某此事时被被告家饲养的狗咬伤,刘某作为狗主人对自己的狗未尽足够约束、看管义务,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而原告作为被告的邻居,明知被告家中养了狗,在未得到被告许可时进入被告家中,导致被狗咬伤,原告对此也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20%。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