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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工商户因欠债不还遭诉
发布时间:2012-09-14 10:34:37


     本网讯(通讯员 杨坦 曾芹)   日前,广西平南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贷款合同纠纷案,被告余某向中国工商银行平南支行偿还了到期本息。

    被告余某,是个体工商户,因房屋装修缺钱,于2007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平南支行签订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每年按一定的本息偿还贷款,余某提供了其位于广西平南县二环路的房屋作为抵押物。

    截止2012年4月13日,被告余某已连续11期违约,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该院主持调解此案,令被告充分认识到俗话所言,“有借按时还再借不难”,及时挽救自己的信用。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自愿付清2000余元的诉讼费,并承诺,如不能按时清偿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广西平南县二环路的房屋; 如有一期以上不能按时偿还到期借款本息,则原告一次性收回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中法官运用强说服力的说理,让被告认识到,每个人都有困难时候,银行也有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银行肯借钱,借贷者理应按时归还本息,在银行和亲朋好友中树立良好的信誉,“言必信,行必果”,往后借钱就不难。该院巧用庭中调解挽救了被告余某的信用危机,及时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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