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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缓刑期盗卖他人财物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14 09:59:40


     本网讯(通讯员 陈菲菲 凌永艺)   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偷走老板家中的切割机拿去出售获利,9月13日,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因在被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经法庭审理查明,家住城东二路的李某跟随谭某务工,并暂住于谭某家中。2011年5月19日早上,李某趁谭某不在家之际,盗走一台价值人民币4800元的光缆切割机,之后携带切割机到南宁企图卖掉。之后当谭某知道李某盗走切割机后,李某于同月23日通过快班运送将切割机退还给谭某。2012年5月12日,李某在贵港被公安民警抓获。另查明,李某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0月9日被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2010年10月9日起至2012年10月8日止。

    经过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归案前将涉案财物返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应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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