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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年伙同他人盗窃350米电缆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14 10:10:29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吴昀懋)   一“90后”伙同他人盗割350米通信电缆,随后焚烧电缆取出里面的铜线,谁料被公安机关逮个正着,由于其亲属赔偿了电信公司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为此获得了法律的从轻处理。近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1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韦某与梁某(在逃)共乘摩托车窜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四把镇思民村一九龙砖厂附近,由梁某驾车等待接应,被告人韦某爬上电杆盗割七段总长350米的通信电缆,后被告人韦某将盗得的通信电缆搬至附近一块荒地上焚烧,剥离取电缆线内的铜线时,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物价部门鉴定,被盗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10146元。庭审后被告人韦某家属代其赔偿了10146元损失费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罗城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罗城分公司对被告人韦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破坏性手段盗割电信公司电缆,被告人的行为已同时触犯两种罪名,即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择一重罪处罚。被告人作案造成电信公司损失数额为人民币1014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韦某作案时系已满十六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认罪态度好,赃物已追回,其家属已代其赔偿了全部损失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罗城分公司,应视为被告人韦某的赔偿,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对其判处缓刑。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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