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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无钱上网持刀抢劫两小孩73元领刑3年
发布时间:2012-09-14 11:27:29


     本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在校大学生吴某龙因无钱上网而顿生歹念,竟然在网吧内抢劫正在上网的未成年人,而且抢劫得逞后居然继续在网吧上网,为此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将要在铁窗中度过3年。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被告人吴某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7月3日16时许,广西某职业技术学院90后大学生吴某龙独自一人窜到河池市金城江区现代花园“奇域网联”网吧内欲上网,因身上无钱遂起了抢劫他人财物的念头。吴某龙来到正在网吧41号机子上网的小吉(未成年人)旁,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顶住小吉腰部,抢走小吉人民币50元,后又把正在45号机子上网的小壮(未成年人)叫到小吉身旁,持刀顶住小壮腰部抢得小壮人民币23元。抢劫得逞后,网瘾难耐的吴某龙居然继续在网吧上网。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缴,被告人吴某龙已将赃款全部退回,并委托其亲属代其向两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吴某龙从轻处罚。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持刀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案后,被告人吴某龙认罪态度较好,已将赃款全部退回,并主动委托亲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两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等之规定,据此判决:被告人吴某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吴某龙作案使用的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吴某龙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某龙上诉提出,1、其作案使用的水果刀并非管制刀具,不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2、其因家庭经济困难,被生活所迫而抢劫,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且案发后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主动交纳罚金,请求二审对其改判缓刑。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吴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上诉人吴某龙持刀抢劫,虽然持的是水果刀,但人身危险性相对于徒手抢劫较大,原判认定其持刀抢劫并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并无不妥。抢劫罪为严重的暴力犯罪,吴某龙持刀威胁,连抢二名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大,且其抢劫得逞后继续在网吧上网,并非为了吃饭问题。故对吴某龙及其辩护人请求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中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充分考虑到上诉人具有的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后处以法定最低刑,量刑适当。

    日前,河池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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