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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人状告儿子要求增加赡养费
发布时间:2012-09-17 14:04:38


     本网讯(通讯员 曾高峰)   9月10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陈某每月支付原告闵某赡养费人民币500元。

    原告闵某与丈夫生育二子一女,长子早年去世。2001年原告之夫病故,丈夫单位每月发给原告生活费140元。2005年原告闵某与被告陈某(原告次子)协商,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00元。尽管丈夫单位的遗属生活费已增加到每月260元,但因年体弱多病,花去大量的医疗费,原告闵某的生活仍然十分困难,多次要求被告陈某增加赡养费,但被告陈某总以无钱为由拒不增加,原告闵某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原告闵某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虽有少量的遗属生活费,但不足以维持其生活需要,原、被告于2005年达成的赡养标准过低,不适合目前的生活水平。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原告闵某的实际需要,判决被告陈某每月支付原告闵某赡养费人民币500元。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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