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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较量与衡平
作者:莫田华   发布时间:2012-09-17 15:32:07


    【案情】

    2012年6月2日上午11时许,原告罗秀球家因道路通行与村民杨民强、韦绍球等人引起纠纷,荔浦县马岭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站在自己房屋的屋檐下参与调解,被告站在原告对面观看,双方相隔3至4米远,中间还隔着一条水沟。由于当时参加调解的人员众多,场面十分混乱,参与调解的双方因意见不合发生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2012年6月3日,原告因头部外伤及左肘部软组织伤到马岭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2012年6月8日出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1080.5元。

  【分歧】

    原告诉称,在6月2日的调解过程中,被告辱骂原告及原告的儿子,并用拳头将原告的头部及左肘部打伤,伤后住院共花去医疗费1080.5元,误工费229.8元,护理费229.8元,伙食补助费240元,合计1780.1元。原告认为自己受到的损失是由被告引起,故要求被告赔偿以上损失。

    被告辩称,在6月2日的调解,自己并没有参与,也没有与原告发生争吵,只是在那旁观。自己并没有打原告,对原告是如何受伤并不知道。原告如果是在6月2日被打伤,却为何在6月3日才去治疗?故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接受,要求法院予以驳回。

  【审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伤是否是被告的行为所致。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一份及用药清单三份,证实原告的伤势、住院情况及用药情况,但其却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所受到的伤是被告所致。被告则申请了3个证人出庭作证,证实被告没有打原告的事实。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应原告的申请,法院还询问了在场主持当天调解的马岭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让原、被告进行了质证,但二人都证实被告并没有打原告。

    法院在查清以上事实的基础上认为,由于原告未能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而被告亦予以否认,从所举证据来看,法院无法确认原告的伤与被告之间有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应承担本案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1780.1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罗秀球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于2012年9月16日生效,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评析】

    此案虽然简单,但涉及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两大法律价值的平衡与追求。在过去,审判理念过多追求的是实质正义,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要积极调查取证。而在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行以后,程序公正得到了极大的彰显和突出,法官不再积极的去调查取证,而是明确规定由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倘若不能举证证实的话,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从而使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真正的处于了同等重要的地位,这样更有利于民事诉讼的完善及对司法权的规制,符合时代的发展及法律的进步。但在实践当中,也还有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农村一些经济落后、法制观念淡薄、法律宣传不到位的地区,当事人并不是很能接受“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他们不注意保留证据,再加上取证能力有限,使得他们往往对自己的主张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无奈之下,就会寄希望于法院及法官,希望他们能主动来调查取证,还原案件事实,实现实质公正。如果是因为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的,往往不能接受判决,常会发生通过上访等非正常方式来实现诉求,极大的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故在现实的条件下,法官在坚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还需对实质公正与程序公正进行平衡,应尽最大的努力弄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对错,最大限度的实现实质公正,给当事人一个公道,也给社会一份正义。在本案中,原、被告都举了一些证据,但很显然,原告对其主张明显的证据不足,被告举的都是证人,在诉讼中,由于各种原因,使得证人的证明力相当的弱,这使得法官对该案的案件事实一时难以断定,在内心难以形成内心确认。为进一步弄清案件真相,应原告的要求,法院对当天参加调解的两名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对他们的证言予以了确认,因为他们的证词相当吻合,并与被告提供的三名证人的证词也相一致,而且他们也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跟原、被告无利害关系,对他们的证言予以采信。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原告来领判决文书时,法官又耐心的向她说明了有关的法律规定及对本案的分析过程,原告表示接受,不再上诉。作为一名基层法官,内心觉得,处理好一个案件不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得到多大的好处及利益,而是要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的精神,感受到法制的力量,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在每个人的心中树立起权威。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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