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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驾校教练因学员独自练车发生口角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17 16:53:00


     本网讯(通讯员 李俭俭 高胜敏)   同在一个驾校上班本应相互关照、和睦相处,两男子却因学员训练的琐事发生斗殴并持刀伤人。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缓刑三年。

    被告人刘某系宜春市某驾校运训股职工,负责学员学车安全,被害人陈某系该驾校教练。2012年4月1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刘某在驾校训练场地巡逻时发现陈某所带的学员独自在训练场地练习驾车,刘某便过去要学员将车停下来,并把教练车的钥匙拿走,同时要学员转告陈某找其拿钥匙。后陈某与驾校副校长刘某建在本校值班室找到被告人刘某拿车钥匙,因言语不和,刘某与陈某发生推扯,当即被刘某建等人劝开。当刘某准备离开时,发现自己脸上有血,即返回又与陈某相互殴打,并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将陈某捅伤。后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陈某被捅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陈某的伤情为重伤甲级、伤残八级。

    2012年8月13日,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刘某的亲属与陈小林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赔偿陈某16万元人民币。陈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自愿谅解被告人刘某,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军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甲级、八级伤残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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