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裴玲 吴文玮)
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就利息做了明确约定的,一方仅偿还本金而未支付利息,另一方就利息部分起诉至法院的,应予以支持。近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判决被告金某、刘某共同偿还原告方某借款利息38000元。
被告金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6月2日离婚。2008年6月,两被告以购买轿车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借期1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被告金某于2012年4月15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当日双方结算利息为38000元,并约定该利息须于结算后一周内偿还。后两被告一直未偿还利息,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就借款数额、利息、期限等做了明确的约定,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两被告虽偿还了借款本金,但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了利息,利息仍应予以支付。双方于2012年4月15日结算的利息,系双方当事人就利息部分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对于38000元利息予以确认。两被告虽已离婚,但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法院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