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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醉酒驾驶摩托车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9-18 11:29:11


     本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9月14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醉酒驾驶摩托车,与人发生碰撞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庆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庆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从黄沙前往高安,途径高胡公路10KM+200M处时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执勤交警到达现场处理时,发现陈某庆涉嫌酒后驾车。经抽血检测,陈某庆血液酒精浓度为173.30mg/100ml,属醉酒驾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庆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庆自愿认罪,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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