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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价不成伤和气 咬伤他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9-18 11:34:41
本网讯(通讯员 秦林青 方彩霞)
集市中本是各有论价,买卖不成仁义在,可有人为此费了口舌,动了拳脚,郭某英便是咬碎他人拇指末节,触犯了刑罚。9月17日,河南省睢县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受管制一年。
2012年3月7日9时许,郭某英在睢县河集乡万佳超市门口买甘蔗时,与卖家郭某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郭某英将郭某的手指咬伤。经鉴定,郭某的右手拇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郭某英赔偿郭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470元。此后,郭某英向睢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英与他人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后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予以酌情考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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