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白为平)
李某借款放贷,不仅未收到利息,本金还得归还。9月19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130000万元及利息16032元;原告某银行对被告李某所有的位于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的一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009年9月15日,被告李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中长期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130000元,期限为2年,自2009年9月15日至2011年9月15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6.3‰,按季收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同日,被告李某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被告所有的位于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的一套房产用作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09年9月17日,原告向被告李某发放了贷款130000元。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被告说其所贷的款项都已经放贷出去了,现在自身一分钱也没收到,原告无奈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长期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一经签订,当事人应严格履行。被告李某不支付借款利息,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同时,被告以其所有的房屋为借款作抵押,原告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