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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坠落受伤互推诿 法院起诉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2-09-20 13:50:52


     本网讯(通讯员 高兵 岳红欣)   因高架上粉墙不幸坠落受伤,雇员小刘向雇主房主索赔,但双方却相互推诿。就赔偿一事,小刘诉至法院请求维权。9月19日,河南省新郑市法院依法判定雇主王某赔偿原告小刘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39169.88元的60%,即23501.93元,房主刘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石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2011年12月份,王某承包的房主刘四家的房屋完成了施工,接下来的墙壁粉刷和室内装修工作,刘四也交给了王某全权负责。12月3日,王某找来粉刷匠小刘等人,每人每天130元,由其负责粉墙工作。王某将小刘等人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交给了石某负责,工资发放也是由石某向王某索要再发给小刘几人。12月16日下午,小刘在其搭建的架子上粉刷外墙,小刘等人在粉刷时均没有佩戴安全防护设备,王某也没有配备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因棚竹笆架子的钢管将墙上的孔眼翘塌,致使钢管从孔眼处脱落,小刘从架子上摔下受伤,后被送往郑州一院检查治疗。12月19日,小刘又被送往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先后花去医疗费用31326.08元。一个月后小刘出院,而针对赔偿一事,因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小刘将王某、石某和房主刘四告上了法庭。

    房主刘四辩称,自己作为房主与王某签有协议,约定一切责任由王某承担,与房主无关。

    雇主王某辩称,刘四将房屋粉刷工程发包给石某,石某与原告形成劳务关系,应由石某承担责任。

    “当初我也是经别人介绍,为王某打工,干的时间长了,才为他带班。他给我每天开工资140元,比其他人多10元,我也是雇员,所以不应该让我承担责任。”法庭上,石某辩称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作为原告小刘的雇主,明知其雇员小刘没有佩戴安全防护设备,存在不安全隐患,仍同意小刘在七米高处粉刷外墙,对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主刘四虽与王某签订“施工过程中,一切工伤事故由王某负责”的协议,但该协议只对协议双方有效,对协议第三人,即小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能免除被告刘四的法律责任。被告刘四作为发包人,在明知被告王某没有建筑资质的情况下,仍将自家房屋建筑工程包给被告王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小刘作为成年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未确保自身安全,自身存在过错,结合本案情况,应承担40%责任。而被告石某不是原告所从事作业时的雇主、工程发包人和分包人,不应承担其民事责任。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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