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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吃“霸王餐”住宾馆不给钱遭诉
发布时间:2012-09-20 16:41:06


     本网讯(通讯员 白为平)   吃饭赊账不还,2012年9月20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一起餐饮服务合同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赵某偿付原告刘某住宿、餐饮费4961元。

  原告刘某称,被告经与原告洽谈,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在原告处签单消费,按月结算。2011年10月17日始,被告赵某在原告刘某处签单住宿、餐饮,至2011年11月25日,共欠原告住宿、餐饮费496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未予支付,原告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付住宿、餐饮费496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达成的餐饮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消费后未按时付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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