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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太晨练被狗扑伤 狗主人担责二成
发布时间:2012-09-21 10:10:40
本网讯(通讯员 赵彩锋)
80多岁的老太太王某晨练经过赵某家门前时,一条大狗迎面扑来,王某当即摔倒受伤,被家人、村委干部及赵某等人送往县公疗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颈头骨折,花去医疗费18000余元,王某遂起诉要求狗的主人赵某赔偿。9月20日,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赵某适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对于王老太太的起诉,赵某另有说辞,称事发当时自己正在睡觉,大门紧锁,狗在家中拴着,其母亲外出扫地时看到王某摔倒在地即好心施救,喊来赵某及其弟弟将王某送回家中,且事发地点并非他家门前,因此,狗与王某的摔伤在时间和空间上没有因果关系,王某系腿脚不便自己摔伤。 关于王某摔伤时的情况,并无现场目击证人证明,但赵某及其弟弟、母亲在王某摔伤后协同村委及王某家人将王某送往医院,并垫付拍片费45元是不争的事实。 审理查明,赵某家离事发地点有六、七十米远,中间需拐两个弯才能到达路旁土坡,事发地点周围只有赵某家有狗。王某称自己被狗扑倒致伤,但身上并无抓痕,其描述狗的颜色大小与赵某饲养的狗基本一致。村委人员在调解双方赔偿之事时,赵某曾表态:“我就是认下此事,我的家庭情况你也知道,我确实没钱,你给原告方说,就说我对不起她。对赔偿之事我只付连带责任,又不是我所作为。” 孟津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年事已高又体弱多病,在一条崎岖不平的土路上晨练时无家人陪同,对事故的发生应付主要责任。根据双方提交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无法确认王某是被赵某饲养的狗扑倒致伤还是自己不慎摔倒致伤,但也不排除王某摔倒受伤与赵某饲养的狗有关联的可能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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