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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返还不具体 诉讼请求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9-24 10:01:29


     本网讯(通讯员 何文学)   2011年7月份,杨某、孙某经口头协商,由杨某组织工人为孙某建造二层住宅楼一处,杨某负责施工,孙某负责建筑材料,在施工期间孙某分二次付给杨某施工费25000元,但杨某认为施工费不能足额支付民工工资,造成停止施工。2011年11月5日杨某去孙某处拉建筑工具,孙某则要求杨某继续施工,致使建筑工具未被拉走,双方发生纠纷。杨某于2012年4月将孙某诉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建筑工具及赔偿损失,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关于建筑工具的返还问题,原告杨某要求被告孙某退还建筑工具,则其首先对放置在被告处建筑工具的品名、规格、数量负有举证的责任,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租用了武修民、竟百超的工具,并运至被告处,但和被告并无交接手续,并未进行清点交接。该案在审理中,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和2012年7月25日两次组织原、被告双方对原告存放在被告处的建筑工具,组织双方进行清点,并已将清点后的建筑工具让原告拉回。原告主张尚有部分工具被扣留,却无证据证明,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损失赔偿的问题,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实际发生了多少损失,建筑工具的租赁关系发生在原告和第三人之间,与被告并无关系。原告租用建筑工具是为被告建房,在施工期间工具的租赁费理应由承租方负担。原告要求被告按每天500元赔偿损失,现有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因此,2012年8月13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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