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史少兵 陈倩)
两任丈夫相继去世,80岁的老人生活没有着落,为了生存,不得不将其中未尽赡养义务的大女儿告上法庭。日前,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母亲向女儿索要赡养费纠纷案件。在法理和亲情面前,大女儿只好承担了母亲每年3000元的基本生活费。
王老太与第一任丈夫共同生活26年,生育两个女儿,现均已出嫁多年。前任丈夫去世后,王老太改嫁他人。2008年2月,王老太的后任丈夫也因病去世,其生活主要靠二女儿接济。但是由于二女儿现年事已高,照顾老人也力不从心,只好于今年2月份把老人送进了县康复中心。老人虽衣食无忧,但康复中心每年需收取6000的基本生活费用。老人虽然有低保,但仅勉强够负担自己的医药费。老人觉得应该让两个女儿均摊6000元的生活费,遂向大女儿催要。在多次催要均遭到拒绝后,无奈的王老太拄着拐杖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现王老太年迈,没有生活来源,两个女儿都有赡养母亲的义务。现二女儿已尽了必要的赡养义务,王老太的主张于情于法都应当支持。据此,法官们耐心地对王老太的大女儿进行了批评教育。在法理和亲情面前,大女儿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主动承担了母亲每年3000元的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