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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被查伤民警 朋友包庇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24 09:50:15


     本网讯(通讯员 周元卿)   酒驾被查,男子田某“急中生智”,与旁边未喝酒的朋友交换位置,被交警识破后抗拒执法,打伤交警。而面对公安机关的调查,两位同车的朋友张某、孙某选择作假证,包庇醉酒男子。近日,北京海淀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包庇罪判处张某、孙某拘役五个月。

    25岁的田原是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交大东路店店长,张某是他的同事,孙某和两个人是朋友。2012年5月13日晚,三人跟其他朋友一起吃火锅,21时许吃完饭后,田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带张某和孙某离开,行驶至本市海淀区知春路大钟寺东路北口时,看到前方有交警执法。喝了酒的田某自知理亏,便让坐在副驾驶座位的张某坐到驾驶位上,孙某换到副驾驶座上,自己则坐到后排。然而鬼把戏并未逃过交警的眼睛,交警要求三人下车接受酒测。

    在交警执法的过程中,三人拒不配合、辱骂交警、不肯下车,僵持一阵后,下车的田某推搡、抓伤两交警。“我当时很害怕,所以一开始没有下车,”田某在庭审中说到,“我确实骂了交警,下车后也有推搡,但是我没有抓伤他们。”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张某、孙某在明知田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包庇田某。当日23时2分,医务人员抽取田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7.1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

    在庭审中,三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张某和孙某的辩护人均表示二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希望法院能给予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还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与其所犯危险驾驶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孙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鉴于被告人田某、张某、孙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法院依法对三被告人均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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