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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四男子为盗矿行贿被公诉
发布时间:2012-09-24 10:25:09


     本网讯(通讯员 谭金玉)   广西南丹县四名男子为进入矿井盗矿,行贿矿井保卫人员。2012年8月28日,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四名男子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兰某、韦某、罗某四人为能到广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200和-189的采场盗矿,便联系该公司保卫人员莫某,要求在莫某值班下井巡逻时提供便利条件给其盗矿。经过双方协商,兰某等人给盗矿所得20%的毛利润给莫某作为好处费。黄某、兰某、韦某、罗某四人于春节前,在莫某值班下井巡逻时,组织民工下到该公司采场盗矿,莫某在巡逻时提供了便利条件,使得四被告人盗矿得逞。兰某等人在卖完所盗得的矿后,由兰某按照事先谈好的分两次恭送了46000元现金给莫某。

    2012年9月20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四被告人悔辩称因为想多点钱回家过年才想出此下计的。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犯罪事实清楚,在案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这些证据来源客观,取证合法,足以认定,应以行贿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量刑上,按照我国刑法第389条之规定,对四被告人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四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莫某已被判刑,对四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12月。

    目前法院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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