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陈兴安 夏江霞)
近年来,随着商业保险的兴起,参保人数逐年上升,其中财产保险占了较大比例。给自己的某项财产投保可以有效减小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财产损失,但是,参保人士也普遍反映发生保险事故后存在理赔难、理赔慢、理赔少等问题。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于协议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安乡县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3月20日,原告安乡县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机王某驾驶其公司投保车辆由安乡县深柳镇开往下渔口镇,行驶至北河口路段时,因下雨路滑,导致车辆左滑撞上路边树木,发生车辆受损,司机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司机王某即向被告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被告仅赔偿了11725.84元。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合同依法成立,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司机王某受到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37165.54元,扣除免赔及已赔付部分,尚应赔付19864.87元。被告天安保险辩称,原告在被告处投保及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属实,伤者已就医药费获得了保险赔偿,后续医疗费的情况属实,但金额有些偏高,因原告未提供完整的索赔单据,才未能及时理赔。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于协议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安乡县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