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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地质矿产科科长受贿60万被判11年
发布时间:2012-09-24 16:11:18
本网讯(通讯员 颜红 严剑)
9月21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当地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科科长邰某受贿一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赃款人民币60万元上缴国库。
2011年9月,被告人邰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当地一家石料公司在采矿许可证换领、绿色矿山创建等事宜中提供便利,并收受公司总经理所送的人民币25万元。 2011年10月、2011年12月、2012年2月,又三次为当另外三家公司在办理其采矿许可证办理、采矿规模变更手续等事宜中提供便利,收受三家公司的负责人所送的人民币共计35万元。 庭审中,邰某对指控受贿的经过和金额都承认,并表示悔不当初,很对不起党和组织对其培养和教育,对不起自己已故的父母和岳母,也对不起自己的家人。自己因为放松了学习,才走上了受贿的道路,真的希望能回归到亲人的身边,但是这一切已经不可能。 海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邰某在2011年至2012年担任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科科长、科员期间,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邰某具有自首情节,并退出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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