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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海造漆厂厂长丛刚受贿挪用公款获刑12年
发布时间:2012-09-24 16:08:35
本网讯(通讯员 庞秋晓)
9月18日,原北海市造漆厂厂长丛刚因受贿、挪用公款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裁定维持银海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判处丛刚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北海市造漆厂属于集体性质企业,丛刚在1996年被北海市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任命为造漆厂厂长。2006年至2007年间,北海市造漆厂向谭某某出售重质苯并将库房承租给谭某某生产油漆,为了得到丛刚的照顾,谭某某多次给丛刚送“好处费”,累计人民币一万元。 大庆公司2007年过竞拍取得北海市造漆厂1477.9万元的债权。北海市造漆厂搬迁改制时,北海市造漆厂、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大庆公司三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由储备中心支付给北海市造漆厂职工安置费人民币567万元,大庆公司另从储备中心支付的补偿费中支付给北海市造漆厂职工安置费人民币83万元。北海市造漆厂安置部分职工后,567万元账户内的安置费余款还有96.0458万元,丛刚于2009年将该款转入北海市造漆厂的下属企业科利达公司的账户,后又将该款与其他款项一起从科利达公司的账户转走,转入大庆公司一个股东的个人独资经营的,并由丛刚担任监事负责管理的远江公司的账户,并认购理财产品。 2010年6月24日,丛刚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7月9日被逮捕。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判决:被告人丛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对被告人丛刚退出受贿的赃款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挪用的公款人民币96.0458万元归还原北海市造漆厂的主管部门北海市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被告人丛刚不服,上诉到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不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请求二审改判,宣告其无罪。 在二审期间,北海市造漆厂50多名职工联合签名的诉求书也递到了中级法院,请求法院对丛刚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惩,追查流失资产,返还被扣押、查封的属于厂内职工的财产。北海中院在开庭审理丛刚上诉案时,造漆厂的五十多名职工多次在法院门口挂起了横幅,燃起了鞭炮,祈盼法院对丛刚侵吞企业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彻查,将其绳之以法。 本案经过三天的开庭审理,充分保障了上诉人丛刚的辩护权。2012年9月18日,北海中院依法对丛刚上诉案宣判,认为上诉人丛刚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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