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应军)
江西一老太叶某在其女儿去世后,因未能分得女儿的遗产而将女婿朱某告上法庭。9月24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叶某遗产份额人民币8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涂某系原告叶某之女,其于2010年8月17日去世。涂某生前与被告朱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三个子女。诉讼过程中,该三个子女表示不同意作为原告参加到该起继承诉讼中来。被继承人涂某生前与被告朱某在永修县涂埠镇东岸村一组盖有二层水泥结构平房一栋,一直由被告朱某实际占有使用。双方对该房协议作价为8万元。庭审中,原告表示在本起诉讼中只处理遗产中的房产,并撤回其它遗产的诉讼主张。
法院认为,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在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办理遗产分割。继承开始后先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参加继承。位于永修县涂埠镇东岸村一组的二层平房系被继承人涂某与被告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首先应析出被告朱某的一半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因原告与被告对遗产分割协商不成,诉来本院。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继承其女涂某所有的房产份额的主张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